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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伤人,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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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管泽特邀嘉宾:阜阳市中级法院刘文武

【案情简介】

   24岁的王亮被某市保安公司招聘为保安员。后保安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商定,派王亮到该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去年4月19日晚,王亮与同事杨某在值班时发现,五环超市经理李某从自己经营的超市内拿着香烟、茶叶等商品外出,即上前阻拦。

   因事发前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曾交待王亮:“晚上不要让人从超市里往外拿东西,防止该超市固定资产转移。”超市经理李某被王亮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王亮持棍将李某头部打成重伤,经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造成经济损失13万余元。案经法院审理,王亮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附带民事赔偿的承担主体上,存在着3种不同的意见:应由王亮单独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王亮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由王亮、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作出判决。

【以案说法】

   主持人: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请你将3种意见的理由分别给读者介绍一下。

   刘:该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王亮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亮作为保安人员,超出授权范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由其个人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亮作为物业公司的雇佣保安,其行为是按照物业公司的安排而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引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王亮,物业公司共同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王亮作为保安公司正式招聘人员,被安排至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身份既是保安公司的雇员,又是物业公司的雇员,因此对其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失,3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看起来3种意见各有道理,你对法院最终采用第二种意见判决该案,有何理解和认识?

   刘: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千差万别。但判案遵循的原则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而第5项依法应担责的单位和个人,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与刑事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通常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关系等。本案中的被告人王亮身为保安人员,很显然与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存在着隶属、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对于“从事雇佣活动”,《解释》规定为“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解释规定,再结合本案的情形,应当得出如下结论:1、被告人王亮从事的是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的雇佣活动;2、其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3、其致人损害是故意犯罪行为;4、其故意侵害行为是从事物业公司负责人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5、其致人重伤行为虽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阻止超市人员对外拿东西”的履行职务行为,且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既然王亮以物业公司的保安雇员身份,按照物业公司的授权和指示范围从事雇佣活动,那么,法院判决王亮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主持人:被告人王亮作为保安公司的聘用人员,自然与保安公司也存在隶属、雇佣关系,法院为什么没判决保安公司共同担责?

   刘:审判实践中,法院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外,同时还要审查以下情况:1、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本案中王亮与保安公司签订有招聘合同;将其委派至物业公司履行职务,由保安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工资报酬每月由物业公司付给;以提供保安劳务为履职内容;且受到物业公司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

   虽然本案中王亮与保安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但由于其被委派物业公司后,对其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责任自然转移至物业公司。且在本案中王亮直接接受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不让超市人员对外拿东西”,结果导致王亮履行阻拦被害人李某“拿东西”的职务行为,而发生伤人案件。因此如让保安公司担责,会导致权责失衡,也有违情理。

主持人:你认为该案有何启迪意义?

   刘: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对保安队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迫切。一是保安人员作为单位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接受违法安排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二是作为管理单位的保安公司,务必严格招聘保安人员的标准条件,加强培养教育,向用人单位推荐高素质的保安人员。坚持了解掌握聘用人员履职表现,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辞退不合格人员,保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作为雇佣使用保安人员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在指挥安排保安人员从事活动时,必须依法授权,并辅以严格监督。否则,作为雇佣使用雇员的单位,对雇员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将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保安公司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委派人员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对保安人员管理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意外或责任事故后引发争执纠纷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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