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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选及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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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 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 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 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8.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99. 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 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项和B项的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100.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于该案如何终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同意后终结诉讼程序

 

  B.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C.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D.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诉之所以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因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007年)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9.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小龙的身分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6年)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97.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

 

  A.双方不得委托代理人

 

  B.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C.裁决书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D.双方对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答案:C

 

  解析:对于《仲裁法》规定的任意性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中的约定无效。《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所以B项中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所以C项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所以D项的约定是无效的。

 

  98.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A.证人

 

  B.第三人

 

  C.鉴定人

 

  D.被申请人

 

  答案:A

 

  解析:仲裁庭是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的,因此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所以B项是错误的。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因此D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以红木公司也不能作为鉴定人参加仲裁,C项也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99.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A 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

 

  100.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AB

 

  解析:《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本案中海塘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于已经开始仲裁,所以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并且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本题应当选D.

 

  注: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为AB.

 

  (2005年)

 

  (四)

 

  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磁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

 

  93.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D.继续审理本案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题干的假设正属于这种情形,因此,正确选项是D.A、B、C选项为错误选项。

 

  94.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

 

  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题干的假设正属于这种情形,因此,正确选项是A.B、C、D选项为错误选项。

 

  95.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答案:A、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院准许不准许撤诉应采取裁定的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96.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

 

  A.撤回仲裁申请

 

  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

 

  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答案:A、C、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地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须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D正确。

 

  (五)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

 

  97.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A、B用“只能”作出的两个绝对化的判断是错误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是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因此,选项D错误。马雨霞是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选项C是正确选项。

 

  98.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A.法院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

 

  B.马雨霞代张小丽作出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C.应马雨霞的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本案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判决书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易言之,法院对案件可以主动进行调解。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选项B、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选项的假设是达成离婚协议,而不是调解和好,因此,不能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D选项错误。

 

  99.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100.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表述的当事人请求可以申请再审;选项B不是应选选项,选项C是应选选项;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张小丽的再审理由不成立。选项D是应选选项。

 

  (2004年)

 

  (四)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94-97题。

 

  94.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5.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96.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CD

 

  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97.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AB

 

  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五)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9.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③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0.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

 

  答案:BC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B对,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六)项及该条第2款,C对D对。

 

  (2003年)

 

  (四)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93-97题。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ABD

 

  解析: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③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案:ABCD

 

  解析:A、B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C 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D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五)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

 

  99.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答案:C

 

  解析: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0.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依《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002年)

 

  (四)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请回答下列94-96题。

 

  94.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答案:BC

 

  解析:《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A项错误。《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依赖于约定。故B项正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则是公开审理原则,故C项亦正确。依照《仲裁法》第31、32条规定,仲裁员可由当事人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选定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审判员则无论如何不能由当事人选定,故D项错误。

 

  95.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答案:BC

 

  解析:《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项错误。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故法院无权改变仲裁裁决,否则无异于法院代行仲裁机构的职责。故D项错误。

 

  96.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C.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进行业务指导

 

  答案:AC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的规定,A是正确的。依据《仲裁法》第62条关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五)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97-100题。

 

  97.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论文书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98.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己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34条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9.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以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正确。由此可以推出D也是正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规定,选项C是错误的。

 

  100.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案例分析题:

 

  (2008年)

 

  五、(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2008·四川)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2007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答案:

 

  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2006年)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答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述规定,林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林乙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答案: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法院不应当追加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法院在林甲死亡时,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的做法是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答案: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解析: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要符合法律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具有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审判人员如何认定证据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不将该材料作为证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而不应当以镇党委办公室未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为由,不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过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同时,法院也不应当遗漏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时并未要求消除影响,而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而一审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也是错误的。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答案: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做出判决后,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将判决的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其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法院可以责令义务人支付延迟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可以对义务人进行罚款和拘留。

 

  (2005年)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应采用裁定书来处理。本案中法院用通知书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由法院做出驳回舒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答案: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解析:有人认为,如果潘某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是,本题设定的条件是“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因此,就排除了潘某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选择。在遵守生效判决基础上,继续通过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是不是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呢?这是突破本题的“瓶颈”问题。本题的考察点就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的“事”指的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诉”,就同一个“诉”向法院重复提起诉讼是被禁止的。“诉”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概念,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自己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请求。“诉”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三个要素。“诉”的要素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潘某提起的第一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买卖法律关系,其诉的理由也是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法院对这个“诉”作出生效判决后。潘某可以基于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新的认识,以发生争议的预约合同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答案: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并存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诸多不同,最显著的不同体现在,是否公开进行,是否一裁终局。在当事人制度上,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也有明显差异,民事仲裁程序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制度。潘某作为舒某与杏林公司仲裁协议之外的人,不能参加二者之间的仲裁程序。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答案: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杏林公司不是潘某和舒某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答案: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题是对诉前财产保全这一条文的直接考察。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案: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判决中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本案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的内容仍然是驳回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因此,不能构成执行和解协议。潘某与舒某达成的新的买卖合同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是新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诉讼角度看,可以视为诉讼外的和解。对此,法院不应干预。

 

  (2004年)

 

  四、(本题20分)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答案: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解析: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答案: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结合本爱,假设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98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孰是孰非在案件审结前无法确定,因而他们之间的饿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且也不属于紧急情况,因而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的裁定正确。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答案: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解析: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在这里,理论和实际有所差别,考生不可凭合理推测而把该类证据排除。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海北公司明知道其与天南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但在案件审理前并没有提出且应诉答辩,所以应该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法院取得管辖权。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可知,假设第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案: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解析:《民事诉讼证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天南公司对增加的工作量的认可是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所以当调解不成时,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七、(本题25分)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论述要点提示:

 

  (一)乙可以选择如下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以甲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以侮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2种(或第1种、或第3种)最具优越性

 

  1.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2.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

 

  (2003年)

 

  六、(本题13分)

 

  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解析: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太阳公司与荒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月亮公司。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换言之,环球公司与该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本题中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既然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合法(1分)。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

 

  答案:能(1分)。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解析:合同之债的债权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债权,所以,对于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时有效,然而在实际履行时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客体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答案:无权(1分)。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法律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主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所以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能免除(1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本题中,对仲裁裁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够免除举证责任。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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